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《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一方面要求,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。另一方面,提出要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,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,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,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。而落实中央这一决定精神,规范行政执法,就必须完善行政执法的 监督制约机制。
在法治社会,行政执法权必须高度集中和规范,编外执法人员过多,随意让渡和扩大执法权很容易导致各种乱象。对此,国务院就多次明确要求,集中行 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。但是,因为编制不足,类似法规或规定形同虚设。多年来,无论公安还是城管,抑或其他执法部门,执法一线都 充斥着大量的合同工、临时工等非公务员。而编制不足的背后,必然存在预算和拨款不够的问题。这也就导致一些基层执法部门牟利、执法趋利的现象发生,特别是 当大量的一线执法人员是合同工、临时工时,执法权力让渡所导致的乱象也就更难控制。因此,解决执法权让渡乱象不仅要求清理和调离合同工、临时工,还必须有 足够而科学的人员、拨款保证。要落实这两点,实际上又是牵一发动全身,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。只有当政府部门回归服务本位,人力和财力才能合理配置,更愿意 将钱花在刀刃上,其中自然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足额配置和经费保障。这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客观要求,也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必要前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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